法律分析: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防治工作督办由国家林草局采取下达督办通知、约谈或者通报的方式开展。防治工作追责由国家林草局确定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追责的方式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坚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报实若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厚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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