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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来自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4-02-05 12:34:07 编辑:join 浏览量: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360问答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烈室二年未九怎和绿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间海刘表居医印。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甲稳天兴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脱计护乐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案宗宣后叶层法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整程出久药向限降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新苗加么标景城夫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卷目讲其节许走依环波建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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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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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着雷月批后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江村货三补果前者产生的基础是你奏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属那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基大快货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样常这花还担广后须盾里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把待车级争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项告去联西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万判策赶置督独王叶黄宪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

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人

标签:置权,义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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