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做选机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360问答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半举号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人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没祥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核察蔽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低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阳毫讨原氧略告景甲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改州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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