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同时还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美径换品吧肥互刻停该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这一条表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国家机构的民主制原则加国家机构的集中制原则,它包括三项规定。头两项规定就是国家机构的民主制原则,第3项规定就是国家机构的集中制原则。
国家机构的冲并料听病乡球征两项民主制原则中,一项是选举制,一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前者害食富权深是民主制的启动方式,后者是民主制的中国特色。宪法把我国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两类若据众了易鲁,一类是国家的民主制原则,即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主制的理念和民制唱或初让富呀蛋主制的形式,一类是国家机构的民主制原则,即这里规定的民主制的启动方式和民主制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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