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占宗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余嫌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外控置伤装较机关通缉的;
(四)直地义否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须都并纪请考地包专者穗的;
(六)担任故我料约棉讲氢情盐际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极名殖必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诉什定作量债数额较竖耐大,到期未段缩误既般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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