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陪审团制度已有很长的历史,其成立与发展都和香港本身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有很大的关连。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此法例的通过,正式官方地代陪审团制度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并得到《基本法》的认可。《基本法》第86条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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