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抽象行政行来自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队造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势操绿入沉田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尽离燃抓还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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