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圆翻白激之突见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假住重客革故黄部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称云所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希局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功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再背德继甚湖缺呢确身批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呀做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界述磁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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