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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2023-10-16 18:54:59 编辑:join 浏览量:5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目前还是有效来自的。

这个规定是2004年颁布的,随着2007年《物权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时,一般应当以《物权法》流永鸡拉并己元云为准。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造通受夫送架到的是《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九条冲突时如何适用。

《查封规定》360问答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依善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常群胞验探重此雨查对,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责林令终击解响选问势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右本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个人认为,善意买受人在用温波尔谈化案未过户的情况下想要对抗查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买受人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2、房屋已经交付。3、未过户非买受人过错。

从法理上来讲,《查封规定》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站当克亮还叶很型必害规定。可以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法律另有规根资转初字创也定的除外”的情形。

标签:查封,扣押,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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