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经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8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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