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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4-09-14 13:53:51 编辑:join 浏览量:508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其他规定、附则8章5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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