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在劳人险[1983]3号文件中提到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中的一条规定,即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要是我爷爷有两次间断,但是每次都不超过三年,但是两次加一起就要超过三年,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文件的具体解释。
没有司法解释吗?
我觉得规定的这个条款所表示的就是一次间断的效果吧,仅仅指两次工作之间的间断的效果。照这样看来的话,如果你爷爷的第一次间断和第二次间断分别不超过来自三年,又分别不超过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工作时间就可以360问答从第一次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吧。如果把两次间断的时间加起来算的话,那么工作时间又在哪起算呢?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哈~
标签:劳人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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