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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的法律规则有来自哪些

2024-02-16 10:28:05 编辑:join 浏览量:535

添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360问答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

因而在当前《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太信谁重带和认识,对于是否查怎红低点吃在《物权法》中设立添附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添附制度是各国法制通例,说明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可以说,添附制度有助于修正侵权处理机制在某些情况下的不效率,即侵权制度以过错为前提,通过损害赔偿为主的方式制裁违法者以保护物权,它不是财产和交易的政规则,一般不体现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

而添附制度不以过错为前提,通过确销露良执纪深杂烈一认新物归属以实现一物族药零依步价让显于一权的方式来保护物权,它是确多权规则,体现物尽其用流行十劳系么思问呢击强、避免财产损失浪费的原则,添广斯威排万兵满室女根后附制度通过添附物归属者依不当得利给予对方适当补偿以保持当事人利益平衡,它又是补序织建害发李富封偿规则,体现公平原则。

添附的法律规则有来自哪些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物尽其用的效率原则是确认添附的一项原则,但适用这一规则也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一方因错误装修而发生添附,虽然客观上装修使得所有人的房屋增值,由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率的,

但由于装修带有强烈的个性化色彩,直接决定了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每个人对自己的住宅装修都有不同的偏好和特点,很难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判断该装修是否符合所有权人的利益。转药烟右欢宣因此,错误装修的结果未必符合所有人的喜好,在此情况下,简单地以效率原则要求所有权人予以接受是不妥当的。

如果恶意利用他人财产职希支许而发生添附,能够拆除的,拆除以后不影响财产的价值的,被利用物的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应当将该物予以拆除,由利用该物的人予以返还。

但如果拆除该物确有可能损害物的价值,或者拆除对物的所有人并无任何利益,只能给利用人造成损害,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和效率原过检烧验怎督须则考虑,不应当予以拆除。

在根据添附规则确定财产归属时,是否应当区分善意和恶因族十临华发先仍响光意,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所谓恶意添附是指在等衣船良深宪征杆简明知是他人之物的情况下而未经他人同意进行的添附。

在一般情况下区分善备零青穿静均意与恶意是没有必要的。首先是要确定添附物是否能够拆除、能否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拆除或恢复原状,则无论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要根据添附规则来确认添附物的归属问题。但根据添附规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时,应当适当考虑添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恶意添附时,不能仅仅根据价值大小来确定归属,这样将极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在两个所有人的动产发生添附以后,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生占情年饭易到几万市往的恶意添附行为造成的,两个动产的价值虽有差距但差距并不大的情形之下,则应当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使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害人。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并对恶意添附行为予以制裁。

第二,如果是恶意添附,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不仅要使恶意添附人赔偿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赔偿因财产被恶意添附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购买木材、瓷砖所支付的交通费用。当然,在对被添附的物予以赔偿以后,原则上不应当再要求返还原物,因为赔偿己经形成对原物的替代,这不过是一种价值上的替换。

在恶意添附的情况下,如果添附的财产能够拆除,并因拆除而给被添附的物的所有人造成损失,恶意添附人应当赔偿全部的损失。

第三,在恶意添附的情况下,如果添附的财产被拆除后有可能会给恶意添附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这种损失并不太大,也应当拆除。当然,在拆除时拆除人必须依据通常的方法进行拆除,尽可能避免给添附行为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添附制度

标签:添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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