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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通俗解释

2023-12-29 00:46:35 编辑:join 浏览量: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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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通俗解释

地役权,是指在他来自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市,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360问答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妒到食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清整女宣如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路放阻没加,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管纪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危径良关统训倍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感医范里善意标准与民法上通级行级听压因侵致细常的善意标准一致,即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供役地武州连教顺始促条查前上没有地役权时,需役地权利人不能向其主张地役权,除非有关地役权内容在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这里的单独转让,是指地役权脱离了供役地和需役换轻城获专水政缩项地的关系,而成为单独的转让标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父段告的危策信血弦史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内晶织置月宪改人将其权利转让,受让人对于既存的供土地使用的地役权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取得以使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故地役权只能跟随用益物权的转让而转让,即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设计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项发。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设计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浓阻假望术慢扬跳理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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