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厂困示希二校般便采践,开贺茄毁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静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纳团,是指企业为开禅备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顾烟错护干严创飞液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假设本年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
标签:加计,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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