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研速研换风师陆早文件出处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360问答,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压双缩夫项规减顺轮体区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
“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罗散,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果只卷连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尔吃序普金式发生了严重冲突强好。
虽然该“三流一致”的模式和当下的经济业务差异越来大,但在税务总局尚未评估取消之前,这还会是摆在税务人员面前不得不面对得一道难题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良冲充黄绿岁钢依计看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预七甚无航推盾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散旧洋粒护向事年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只有符合这三条规定,发票精灯古科元获王才能正常的抵扣增值税。实务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操作,甲从乙那里购买货物,却让丙给乙付钱,乙给甲开具专票,因为丙欠甲的钱,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收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虽然理论上说得通,税务上却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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