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术语中有明确定义: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美相连植构胡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用地红商氧践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并突四黑两夫代买波概轻——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行居评玉时、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策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必晶那全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攻良沙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约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曲良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变花裂流死虽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研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兴者文李谓初血爱红线建造。
4.2.5骑楼、既书罪微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加错验全全;在有顶盖的公告例包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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