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的12个成员国正式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资本的组成。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规定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 (2)风险加权制。协议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0、20%、50%、100%的风险权数。 (3)设计目标标准比率。协议确立了到1992年底,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的目标。 (4)过渡期及实施安排。委员会作出一些过渡安排,以保证个别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充足率,并按期达到最终目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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