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女士给讲述了事情经过:受害的消费者焦XX今年6岁,系是焦女士的侄女,因母亲生病住院在外,委托自己代为照看。
2009年3月25日晚上9点来钟,小侄女焦xx像往常一样要喝牛奶,便给他取了整袋在保质期内“贝兰德”纯牛奶开启让小侄女喝(事情发生后据焦女士回忆,她们家的贝兰德纯牛奶按其标准储存,因为家里室内温度较低,都在十几摄氏度《储存标准4-25摄氏度》有效期45天。
),小焦喝了多半袋,就说什么也不喝了,说不好喝。(据焦女士回忆当时焦女士还尝了一下,确是口感不好。
)没过多长时间,小侄女说肚子疼了,当时焦女士也没在意,就安抚小侄女睡觉。到了晚上11点多,小侄女被疼醒,开始哭闹,紧接着就开始呕吐,并且很急,吐的满床都是。多次呕吐,孩子痛苦。
焦女士等家人就急忙打车去了就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和平医院。经大夫诊断确诊为: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胃炎。经过医生一系列紧急处理后,危险脱离了。但还是没止住吐,还发起了高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3月29日下午才稍微缓解。在此期间,小焦连水都喝不进去,一喝就全吐了。
出现这种情况后,焦女士腾出手来第一时间给 厂家0319-58036XX打了电话(3月26日下午3点左右),该厂家一姓白的同志接了电话,当焦女士给他把情况讲了以后。
答复是:他将把这些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他们会再与焦女士联系,并解决问题。
27日上午大约9点贝兰德乳业的石家庄办事处的一工作人员给焦女士打来电话,因孩子病情还不稳定,焦女士在电话上简单地向该工作人员介绍了一下情况后,告诉对方等孩子病情稳定后再联系对方。但对方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来看过孩子。
当小焦的病情稳定后,焦女士再连续给石家庄办事处打电话。
厂家总是说:“什么?什么?”后就挂电话。
无奈之下,焦女士再次拨通厂家总部电话,总部姓白的同志答复是:他已将此情况反映给石家庄办事处了,由他们给解决,并表示再督促一下,以后就没了消息。
后经焦女士多次打电话联系。
终于在4月1日,该厂石家庄办事处的闫(同音)经理来电话,在电话了解完情况后答复是:赔偿方案是2箱奶。不同意就得请示有关部门了。
焦女士一直等到4月6日还没有消息。
焦女士再次给厂家办事处打电话0311891039XX ,闫(同音)经理也不接电话,后来从石家庄办事处要到闫经理的手机号码13503119XXX,他说明早(4月7日)给焦女士答复。
焦女士一直等到7日快中午,也没等到任何来自贝兰德乳业公司各方面的电话,给焦女士明确答复。
最后,焦女士再与贝兰德总部联系。
最终的答复:最多赔偿2箱牛奶,其理由就是----就是按照惯例,在正常情况允许该产品有一定比例的变质奶。
我们孩子因喝在保质期内的贝兰德纯牛奶,因按照惯例,在正常情况允许该产品有一定比例的变质奶,才最多赔偿2箱牛奶。这个现实我们不能接受,也不会接受。
焦女士接着讲:贝兰德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是很难接受的。
首先,我觉得贝兰德乳业作为河北的知名企业,原“三鹿”的最大液态奶生产基地,应该是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的;
应该从“三鹿”事件吸取教训,应该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出了问题要积极主动地从自身找原因、解决问题,而不该推诿、搪塞、消极,甚至不理不睬,这种态度我们无法接受。
第二,小孩喝了贝兰德奶发生中毒症状后,我在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厂家(总部),可厂家包括石家庄办事处不闻不问,更别说当面安抚了。
对我们反映的问题是一拖再拖,对“问题奶”也不查原因。这也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第三,根据消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我要求河北贝兰德乳业公司赔偿患儿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家长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第四,我认为,此事不仅仅是个赔偿问题。
贝兰德乳液公司是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不应该对她的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喝奶喝出中毒症状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贝兰德”要细查原因,引以为戒,以此起到警示作用,让消费者喝到真正放心的奶!
(实习编辑:麦永亮)
标签:纯牛奶,两箱,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