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很心情复杂,稍微说不好就被喷。
檀香刑是一种用一根削尖的大木棍沿着脊柱从下往上钉的刑罚。
刑罚为了惩罚犯人,把一根檀香木削成如宝剑大小的形状,比宝剑更长更宽。制成后,放入滚烫的香油里面煮,煮制的时候还要加入面团,生牛肉,让檀香木沾上谷物和肉食的气息。煮制五日后,檀香木会变得表面非常的坚硬和柔韧的材质,但是表面会非常的顺滑,因为香油都沁入木棍内,那么这个残酷的刑具就制作好。
对受刑人施法时,首先让受刑人趴在案台上,然后施刑者一手持檀香木,一手持大木锤,将檀香木由犯人肛门处打进,贯穿全身,由口而出,或者由口而进,穿肛而出。而整个过程里,由于檀香木由很好的柔韧性和表面的油脂光滑性,再加上施刑人的技巧,很好的避开了犯人的重要组织器官,受刑的犯人不会立即毙命,生不如此的活着,而如果犯人由濒死的状态,施刑者还会给犯人灌注续命汤,最后犯人看着自己全身腐烂生蛆,痛苦至极的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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