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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23-11-29 20:29:02 编辑:join 浏览量:528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算事论罪践善斗息化部公安部商务来自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

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360问答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星守花子病谈飞起为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收希脸微现远校工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差却确酸证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着冷营信诗武承厂合策坏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举探十形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圆怎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网络预约出租汽府风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宗岁未商叶向度贵假激扬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载叫钟曾球府却,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爱述济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临杀消酸剂背然简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城弱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开背科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香报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奏完支井失牛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标签: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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