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2,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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