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公务员有结党营私、因亲情友情而妨碍公务之嫌而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活动及任职地区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职务回避;二是公务回避;三是地区回避。 关于职务回避,《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来自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360问答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两金去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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