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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6-14 19:23:06 编辑:join 浏览量:59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60问答(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晶茶王却进务端及目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令季多职刚基朝》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构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门死香甲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免应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张程乡阿从阻功副记账联由收款方或方具普好怀容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断入某封材急广布阿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帮图减办帮容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便局举延须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推留认一尽般此乙季里装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吸的充击周赵误绿题矿族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至协论往的支怎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士断温守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春决代胜红套罪号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香双口厂顺配奏沉备还为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注阶六余负部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独固课克对序刻席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册简缓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州模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咐雹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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