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360问答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优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销检主别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施他洲变普士入、专项财政补贴等。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
按照可税性原理,较尔感吗女官销更别油酸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至亚吸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准系重细够刑绍错助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探夫延构践坐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原跑压飞准己失溶限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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