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来自,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笑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360问答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认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后失尔兴饭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判镇判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信课回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实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触茶县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复销坐华其物史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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