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是指宋代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
主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1方(相当于当时的1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实行方田均税法,虽可增加税源,减轻农民百针汽沉赵结威香向负担,但因清丈繁难,滋弊象杨掉玉修失亦多,加之豪强地首主又极力反对,所以只在少连似眼浓飞语境数地区实行,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令卫侵洲乐职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360问答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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