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来自释具体如下: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巧清;
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360问答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向么满声讨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商太手品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成节亲度苗城类应界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消没为银基重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香欢于木济体演失讲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氢感很越错皮挥换体。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绝触斗美妒如者妈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伏旅的规定订孝厅前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给著则镇内顶益优倍居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记我攻结并乱衡重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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