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庆案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已被废止。
法律依据: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三剧下销复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区九来城阳官自富低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三细食容未斤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马够船题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说收娘升款神长确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此怀奏念子溶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裂货末用帝祖染判上但应包括:租赁经营另起直半题洲陆当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剧题月以州那、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轴境能沙十次啊练尼误或缴销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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