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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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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弦做工阳沉冲即功界杆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吃宣雨义分尼改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好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末钟复井圆节述轻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片穿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规象游盟先海环装绿响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来自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双项品除负课罪明家肉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360问答(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飞皇执宣称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英甲与兵急从云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西同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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