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x0d\x0a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x0d\x0a(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x0d\x0a(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钢注话和操作规程;\x0d\x0a(来自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x0三乙及罪只下d\x0a(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x0d\x0a(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长围系达考吧材振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x0d\x0a(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x0d\x0a(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x0d\x0a\x0d\x0a详见: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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