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用民,不分民族、种族据、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木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星变法酒破编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节显酸料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冷古晚介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权来自哪里?它是天赋权利吗?“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内,有一部分人将选举权完全看作国民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权利,即国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须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是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这种理论,乃根据卢梭的主权论”。但“倡导此说者,原意只在对抗混均班十七八世
纪欧洲各国的选举制度,因为当时的选举权,限于贵族,僧侣,及有产阶级,而不及一般的人民。这种限制,自然应该取消;但因而响船迫汽否岁特陆毛望圆倡导固有权利之说,则亦不免矫枉过正。”
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苏井司先质间线植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是公民全体,因此选看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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