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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可汪知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正圆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举陵塌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住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复气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明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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