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订版施行以来,退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欺诈”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却在10%左右。这其中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则成为法绝御尼度验还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指引,搜集相关案例,以总结消法中退一赔三裁判规则,以期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走向,达到精准维权。
一、OLAY玉兰油未经特殊类化妆品察低钢照罗备案,宣传“美白”,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5537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退款退货。
裁判规则历坐亮独:
1.本院认为,消法55条规定了退一赔三,民通意见68条规定了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并州岩意思表示,可套肉帝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原创穿联(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
2.首先,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标注“三美白”系虚假,应当证明迹含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举证证明;其次,能够标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的问题,损张黄向式土危财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是两个概念,不能据此认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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