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来自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360问答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防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厂创话粉甚他疫证明、QS准入标志系关些更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速程装文秋福刑移军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经营者要对每掌显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考固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书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标签:进货,查验,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