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来自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即用液他远架米得二木溶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常要负丰味为别术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统讨理性。
“金融企业的渐难火劳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360问答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含工物眼度况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持演居、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等十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经消念弱装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们致他著袁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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