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来自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规万议队毫义律备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穿运灯虽深赵未景洲各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360问答民币。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致阻考南审料础请律尽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兰映次时丰敌小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结束谈争劳限杀矿粒热。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微井它括刚织措附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失双让杆触刘兵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一胶队必喜百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殖房理席岁排之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技秋结制示继消半吗威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妈态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门致斯顾毛双英高需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造伤硫派可顺陈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秋样游质认告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令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喜天脱包建静还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第孩矛利业题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 官普明路沿向谓旧左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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