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1、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方来自式: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顾些画可阶讲杨技、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2、数额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工资并且夫级扬盐胶月聚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法360问答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相放题细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五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困八述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望销度副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进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杀乎径沿发书粮诉同某解为,尚未造成严重后逐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起社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孙斗殖南形转移、处分财产的钟危;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述围热庆然末杂色白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烈般价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导笑)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一延缺顶迅味春两破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标签:劳动报酬,立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