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也就是说,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2、如可转让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则控测素可转让信用证可分为若干部分,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分别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这些转让的总和被认为只构成该信用证的一次转让,属允许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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