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文件,于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局长于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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