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转移支付法与国家的财政体制、经济社会政策等联系至为密切,具有其特殊性,正因如此,尽管在对财政支出加以规制方面同预算法有一致的一面,但它仍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部门法存在,并且,它是连接财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纽带。
从上述转移支付法的概念可以看到,转移支付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依转移支付法的规定在转移支付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转移支付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转移支付法着力加以保护的。
此外,还应对转移支付法中的各类法律主体作进一步的认识。一般说来,转移支付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和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前者是指中央政府和上级地方政府;后者是指下级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同时,还应看到,由于转移支付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更不是双务有偿的。一般说来,在法定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主要负有无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的义务,而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主要享有取得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的权利。可见,转移支付法同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一样,都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即保障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需要的实现,为实现财政的各项职能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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