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5000万元。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约定:乙公司厂房、办公楼作价15000万元抵债甲公司债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债,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甲公司需缴纳契税。甲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决定与丙公司合作,共同成立M公司。即,甲公司用上述资产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M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用房产出资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但M公司需缴纳契税。请问:采取何种方案,可以免除上述所有税款。
我是这么操作的:
1.乙公司以现金投资成立M公司,随后,以房产对其进行增资。
根据“财税【2012】4号”文,这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于“划拨”,免征契税。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入注劳室诗。
根据“财税【1995】48号”和“财税【2006】21号”文,只要M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是房地产开发,就免征土地增值税。
2.乙公司转让M公司100%股权给甲,转让价格是1.5亿元加原先投入的现金含半核主白火技间紧厂温。
依据文件同上。
3.丙公司投入M公司现金增资,或者以现金购买甲公司股权。
4.这三种税不交,但几道“产权转移书据”印甚设周损职住搞围治宗兰花税(万分之五)是免不了的。
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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