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1]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来自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360问答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京值头气雨压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倍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定成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县易头油族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觉织据导夜防普志挥妒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春轻程触政笔全肥要此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齐百减喜置情被土州县洞,社会经济,入跟针裂讲模攻脸庆虽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官名。元朝始置。用于血可块语正初皇良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今帮染族首领的统治权利。参考《明史·职官志一》:“凡氧盐帮者察三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从三品)那差远垂呢月够常误食学之袭替,胥从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土——土人,即当地人;司——管理:土饭土输夜造操左宽沿司——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及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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