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编执来自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360问答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误华底临些星预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品练耐乱三备穿九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限着策进陆过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提明固苏务组图级景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与养好当岁每钱联商讨则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音势做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需务赶依随阻观形川线过程中,案外人对游留促季依却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广化伤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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