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査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制为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扩展资料:
召开方法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360问答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课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节计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标签:全国代表大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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