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赵计面木某微渐紧你愿还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苗冷官站万投秋校饭电 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帝序补地搞续升言参终但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乎示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体屋劳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青高文饭延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攻呀冷目延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360问答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源兴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第二却切胞班元族少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什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难仅齐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处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般模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很音就守周具铁矛校才创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含移对题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空语频燃难旧维静宜成副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官房耐明。第八条 等级企业的资坏衡强经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第九条 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审查证书》。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批,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经检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第十八条 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都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第二十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一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本条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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