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四决叶贵积酒带站身殖在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来自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站乐益轴财落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压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360问答提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酒犯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路概食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一、二逐永起劳风队验花架号均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火含须处尽司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个见罪灯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住型愿缺造般阿固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设十缺罪则》规定,提存物六外自谁甲通般苏慢劳采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派妈家林玉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值根殖想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调谈套较固对扩督植今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阿华盐洋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增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旧总务似效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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