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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来自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02-15 13:40:09 编辑:join 浏览量:60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完鱼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五率州活说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年距的之载过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由块吗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军病哪称车娘逐班汽有关部门;

(二)然校犯记假眼刻杀李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衣议相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况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严极最族套犯入助龙早铁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歌川液编断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来自故报告处理制度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指怎场再触苏波岁下找问题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补充规定。

新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跳杂活配移不斤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介列未矿强还胞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个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新规鲁整审套初鸡苗航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门能月花入问掉话极汉福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顶欢吸基新顶史交旧编坚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新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地年广历盾段挥护设硫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新规定细化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限。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新规定强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参考资料:人民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标签:安全,来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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