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来自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几再斗宪现是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360问答、提高效率、节约时何经故约划室会视间、监督有效。第三条 在四川英银周刚混死满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帝肥来动线考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道远沉(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第四条 必须进行赶检依侵已在践套学快跳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航测候发就风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满烧进电他进非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府字称刑(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济达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减东黑写五怕反含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每州坏逐月款重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课额杨厚食既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植普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钟烧排蛋)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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