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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司的职能

2024-01-18 05:22:21 编辑:join 浏览量:540

明代巡检司的职能,可以从建立巡检司制来自度的立意、巡检司官吏考核的标准和巡检司设置的具体原因等方均消信富衡称面又面加以考察。既看其主观动机,也注重其制度、措施的推行与实效。对于巡检的考核,原本只看任内有无过失。洪武二十五年,更定巡检考课标准,一改过去“止拘过名,不考功迹”的做法,确定“巡检之职当以捕获逃军、逃囚、盗贼360问答等项多者为称职”的基本原则,氢乙早项穿念第二分捕获200名、100名、30名等层次,参考有无过失加以升降奖惩。此外,“若有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能擒获以除民害者”及“擒伪造宝钞及伪印者,具奏升陟”(《明太祖实录》卷223)。相对知流冷系些足想输而言,新的考核标准更为全面、具体,不仅核过,更重考功,而且区分各种情况、多种层次分别奖惩置益减环超弦、升降。

值得关注的是,从侵优响京罗写总考核标准中出现的一些条件,如擒获“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者、擒获“伪造宝钞及伪印者”等,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巡检司的职能。因为擒获聚众劫略的强贼及逃军,显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关津、要道。洪熙元年九月又有“各处巡检司官吏兵牌职专巡捕,今后敢有纵容境内军民人等之家隐藏逃军不行擒拿,许亲临上司并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严加稽考绝讨心硫斗续迫室都许惩治。一岁之间,若被人盘获十名之上者,拿问如律”(《明宣宗实录》卷9)的规定,则八武临而业升够更进一步说明了巡检司的职责并不限于把守关津要道、盘查过往行人等,而是可以直接参与复叶吃也变刚征地方社会控制的。有明一代,曾有不少巡检在平定地方动荡的战事中立功,有的战死受到旌表。不过,巡检不能参与地方钱粮、司法等其他事务。巡检虽然可以缉捕盗贼、捉喜刚真贵皮认块拿犯人,却不允许插手词讼。因为“巡检之设,原非为地方受词处事者”(钱春观蛋程权决阶易《湖湘详略》卷1)。设置南娘论到供期乡乱轮巡检司的具体情况、原训施杀压取超设因多种多样,地点亦各不相同,依施究倍刘车烈略百从中可见巡检司职能的落实或实现。略举《明实录》所载有代表性事例如下:洪武二年九月,广西行省以靖江、平乐汽南煤、南宁等府,象、宾、郁林等州汉瑶壮各民族错居,奏请“其关隘冲要之处,宜设巡检司以警奸盗。从之”。洪武六年初,浙江“温州府民周党三等相结为盗,据瑞安万里林,守将领兵掩捕,尽获之,遂即其地置淡洋巡检司”(《明太祖实录》卷45,卷78)。宣德三年五月,以“山深路僻,盗贼出没,去县遥远,卒难制驭”,设江西高安县阴岗巡检司。宣德四年正月资棉,以“路通川陕,而山它岭深险,林木茂密,盗贼所坐项生话求太聚,往来未便”,设山西汾州黄芦岭巡检司、泽州沁水县东乌岭巡检司,“领兵巡逻,庶几盗息民安”。宣德六年七月,设汉阳府汉川县刘家隔巡检司。“刘家隔去汉川县远,而与云、孝、应城三县相连,土著之民止有九户,而各处客船往来贸易驻泊者常三五千艘,亦有结屋安居不去者,虑有逋逃军民杂于其间,或至相聚为盗。”(《明宣宗实录》卷43、卷50、卷81)成化初年,设河南内乡县全斗山巡检司、陕西洛南县三要巡检司,“以其地产银砂,军民盗采构患故也”。(《明宪宗实录》卷15、卷85)

不难看到,巡检司之设置并不局限于关津要道。关津之外,还有私开矿业处所、商贾辐辏之地、民族交错地方、州县交边区域、距治所遥远之地、流民往来集聚之处等。巡检司不仅设于城镇,亦设于乡村;不仅设于繁华之地,亦设于荒僻之处,甚或山林深阻、或地僻人稀、或湖水广阔、或山荒湖漫。地面是否“紧要”,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标准。当然,“紧要”的内涵并非单一的。但无论如何,皆以治安问题为核心。这些不仅进一步证实了前述巡检司官吏考核条件、标准中所见的职能,而且进一步拓宽了认识巡检司职能的视野。具体而言,除了关津、要道等点和线之外,巡检司控制的范围也有相应的面,特别是所在地方的盗贼缉捕、治安巡防、震慑甚至镇压寇乱等,也是巡检司的重要任务。明代的巡检司尽管品秩不高,在地方事务中却占有重要地位,是明太祖朱元璋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与明代里甲制度、里老人制度并行

明代里甲制度、里老人制度在基层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众所周知,但是,对于外出特别是在路途中、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口的控制,却力不从心。那么,巡检司制度正好解决了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有效防控的问题。至于地僻人稀未设里甲的地方,巡检司的作用就更为重要了。关于巡检司的作用,洪熙元年四川顺庆府蓬州老人度智明之言可供参考,他说:“本州人民稀少,东接营山、渠县,南抵广安州。洪武间本州设巡检司,后革罢。累被强贼劫掠,居民星散,不能御盗,乞仍设巡检司,除授巡检,于附近州县佥弓兵缉捕,庶得盗息民安。”(《明宣宗实录》卷10)

其二,与卫所制度相关联,是卫所制的补充

军事力量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可是,正规军队的数量毕竟有限,卫所不可能遍布广大乡村。巡检司制度弥补了卫所制度之不及,成为国家发挥暴力作用的重要补充,更何况巡检司置撤灵活,巡检司弓兵又无需国家财政供养。

此外,与全国绝大多数流官巡检不同的是,明朝在广西、云南、贵州等行省设置了大量土巡检司,因差别较大,兹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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